新法要求股东认缴出资须在五年内缴足,存量企业需逐步调整出资期限。企业应及时盘点出资义务,避免期限届满后的出资责任与信用风险。

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被进一步明确,违信赔偿风险上升。建议完善董事会决议留痕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的范围扩大,控股股东应规范财务透明度,防范内部治理纠纷。

关联公司之间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致债权人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集团企业须重视隔离安排。

简化退出机制的同时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企业注销前须依法完成债权债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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