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虽未构成字面相同,但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6 年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基本相同”的认定标准,强调应当站在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综合考量技术手段的可替换性、功能效果的实质性,以及该替换是否显而易见。这意味着法院不再仅作文字比对,而是回归技术实质进行判断。

适用等同原则受到两项重要限制。其一是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为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通过意见陈述或修改权利要求而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再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其二是捐献原则: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公众。

实务中,权利人撰写权利要求时应适度进行上位概括以保留等同空间;被诉侵权方则应重点论证技术特征的实质性差异,或检索专利权人在审查档案中的限缩性陈述,必要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从源头否定权利基础。